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(2021—2035年)》和《“十四五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有关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、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等工作部署,进一步推动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,支撑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,北京市知识产权局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编制了《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,供企业参考使用。
《指引》主体部分共五章,涉及数据知识产权创造、数据知识产权运用、数据知识产权管理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、涉外数据知识产权等五个章节,立体化覆盖了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各流程、各环节。
近年来,本市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从推动制度构建、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。2022年底,北京市被列入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。2023年5月,市知识产权局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、市商务局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《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并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全面落地。
下一步,本市将深化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,及时跟踪数据要素管理最新规定和实践情况,优化工作流程,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、司法审判、法律监督中的运用,以更多更实的举措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,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。
附件1
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
(试行)














附件2
《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(试行)》解读
日前,北京市知识产权局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编制了《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“指引”),供企业参考使用。
一、出台《指引》的主要背景
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把数据定位为新型生产要素。《中国城市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》显示,北京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稳居全国首位。《数字城市指数(DCI)2022》显示,在全球30个城市中,北京排名第三。2022年底,北京市被列入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,从推动制度构建、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探索。2023年11月,国务院发布关于《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》的批复,支持北京积极创建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编制该《指引》,旨在引导企业规范数据知识产权工作,为企业提高数据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管理和保护能力提供参考,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二、编制《指引》的依据
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明确了基本方向。《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(2021—2035年)》《北京市“十四五”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》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做出明确部署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基本法律保障。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》设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条,《北京数字经济促进条例》等相关法规设置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专款,为本市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。年内,《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(试行)》发布实施,为我市企业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、维护数据合法权益、促进数据有序流通、释放数据要素潜能,提供了重要保障。
三、《指引》的主要特点
一是时代适应性。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,在数字经济时代依法依规用好用活用足数据,是企业提升可持续创新能力、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保障。政府部门发挥掌握信息丰富、把握形势全面的优势,编制、发布“指引”,是助力本市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。
二是企业主体性。“指引”定位在服务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,就是尊重企业主体性,旨在激发企业积极性,丰富企业选择性,强化企业创新性,注重提示和工具。
三是内容全面性。“指引”主体部分共五章,涉及数据知识产权创造、数据知识产权运用、数据知识产权管理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、涉外数据知识产权等五个章节,立体化覆盖了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各方面、各流程、各环节,细致周到,贴近实践。
四是举措衔接性。“指引”系统衔接《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引伸发挥“办法”的基本思想和基础逻辑,为企业落实“办法”提供了实用工具,有效补强了“办法”的作用,可谓与“办法”相得益彰。
四、《指引》的使用
企业在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时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》《北京数字经济促进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。本次发布的工作指引,是本市相关部门为帮助企业高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,既非具有约束力、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,也不构成具体的规范性文件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参考选用指引部分内容,构建形成符合企业实际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体系,也可以在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开展具体数据知识产权工作。